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工集团公司(林管局)规章制度管理工作,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森工集团公司(林管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简称单位)规章制度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修改、解释。
违反本规定,未经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的规章制度无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以森工集团公司(林管局)名义或所属单位名义公布实施的,符合本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经营管理活动和程序的,具有持续性和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总称。
第四条 规章制度名称
(一)调整普遍性活动或就某方面工作作出的全面、系统的通用规范,称“规定”;
(二)调整具体活动或就某方面工作作出的专用规范,称“办法”、“规程”、“制度”;
(三)为实施林区已有规章制度作出的可操作性具体规范,称“细则”。
第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符合林区总体发展方向,促进林区改革创新;
(三)从林区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可操作性;
(四)管理科学,责任明确,权利与义务统一;
(五)注重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六)程序规范,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简练;
(七)相互协调,符合精简、统一、效能;
(八)持续改进,逐步提高,不断完善;
(九)注重专业用语,行业用语,法律用语,语言逻辑;
(十)侧重林区生态保护,经济转型。
第二章 机 构 与 职 责
第六条 森工集团公司(林管局)政策法规处为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各单位政策法规部门是本单位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编制并上报规章制度体系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的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起草;
(四)组织规章制度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审核会签;
(五)组织规章制度审议批准发布的有关具体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规章制度跟踪监督,动态管理;
(七)负责组织规章制度的修订、清理和定期汇编;
(八)负责重要规章制度课题研究的立项、审查和验收工作;
(九)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森工集团公司(林管局)其他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
(一)提出与本部门相关的规章制度年度制定计划草案;
(二)负责具体规章制度的起草、征求意见和修改工作;
(三)对本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本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提出修订或废止意见;
(五)负责本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的清理;
(六)参与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七)会同规章制度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审查;
(八)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程 序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列入计划;
(三)组织起草;
(四)征求意见;
(五)部门会签;
(六)审核协调;
(七)例会审议;
(八)批准发布。
第九条 业务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需要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并向规章制度管理部门报请立项。
报请立项,应当按照规章制度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第十条 规章制度管理部门汇总审查各业务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编制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提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制度,业务部门应认真组织起草工作,按计划上报草案;未列入计划而又急需制定的,由业务部门向规章制度管理部门补报计划。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涉及较多部门的,可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组织共同起草,报送审查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当由几个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重要规章制度也可由规章制度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当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与职工群众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拟定草案后,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作出说明。涉及其他部门的,应请有关部门会签。
会签部门应认真研究草案内容,提出会签意见。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或规章制度管理部门组织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并对有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协调,由起草部门按协调意见修改草案。
意见不能协调一致的,应将分歧情况和规章制度管理部门的意见报送主管领导协调或报送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草案及其对草案主要意见的处理情况报送规章制度管理部门进行法律审核,起草部门按法律审核意见应认真组织修改。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管理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草案进行审核:
(一)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是否与现行政策措施相抵触;
(三)是否与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四)是否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对草案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制定程序和格式规范要求;
(六)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制定规章制度与上级规章制度不符;
(三)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本规定要求;
(四)制定的草案送审不符合本规定程序;
(五)对草案内容存在较大争议,未能协商一致;
(六)送审草案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要求;
(七)草案不符合林区生态保护,经济转型要求;
(八)规章制度制定条件在林区尚不成熟。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审核时,可以进一步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讨论。草案需要修改的返回起草部门修改,修改后提交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再审核。
第二十条 草案经法律审核后,起草部门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对草案主要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法律审核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等呈送总法律顾问和业务主管领导审阅后,报请董事长或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森工集团公司(林管局)及所属单位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综合性规章制度,须经本级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部门单项规定,经规章制度管理部门进行修改,形成审改会签稿,报总法律顾问或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调整的,由承继其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一)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度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规章制度适用依据的。
规章制度解释由制定部门提出方案,经管理部门审议,报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公布。
规章制度的解释同规章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业务部门可向规章制度管理部门提请修订或废止本部门规章制度。需要修订的规章制度,列入下年度规章制度制定计划。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废止,由制定部门将修订、废止方案提交给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法定代表人批准公布。
第四章 规 章 制 度 制 定 要 求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管理应当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的名称应准确、简洁地反映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并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内容一般包括:
(一)制定规章制度目的;
(二)制定规章制度依据;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原则;
(四)规章制度适用范围;
(五)规章制度具体规范;
(六)奖惩、追究责任措施;
(七)专业用语定义;
(八)生效日期等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格式应以条文表达,按章、条、款、项成文,章、条以中文数字为序,内容简单的可不分章,内容复杂的,章下还可分节。
款不冠以数字,以自然段表示。
款以下可以设项,项以(一)(二)……表示。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应在森工集团公司(林管局)辖区内公布,涉及国家、单位秘密事项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上级规章制度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单位规章制度不作重复规定。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跟踪调查,并根据发展需要和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规章制度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反馈意见。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管理应采用信息化技术,建立规章制度数据库,并通过林区内网实现网络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应组织规章制度清理。
每两年组织一次规章制度汇编,也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汇编。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管理部门对重要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部门对其负责起草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的,应视情况通报批评,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 规 章 制 度 公 布 和 实 施
第三十四条 规章制度管理部门会同起草部门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再进行修改完善,不需上会讨论的,由规章制度管理部门报请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领导签发实施。
第三十五条 规章制度按公文形式发布,单独编号,并载明该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文号、名称、会签部门、核稿人、签发人、通过日期、公布日期。
第三十六条 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森工集团公司(林管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综合性规章制度公布时,在林海日报和林管局网站刊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森工集团公司(林管局)及所属单位,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的文件、规定、办法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森工集团公司(林管局)政策法规处。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政策法规处提供)